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桂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桂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桂雲(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248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433號判決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301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於民國93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087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彌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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