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志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0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志宏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鍾志宏之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鍾志宏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罪。
㈡又被告先出手與員警拉扯,並將員警推倒在地致傷之舉動,
係於密切接近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實施,各行為間具時、空之密切關係,依社會通念,其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且犯罪目的與侵害法益同一,應將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屬接續犯,僅論以包括一罪即足。
㈢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之前科與
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至於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犯之罪並無上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紛爭,且未能尊重公務員依法執行
職務,恣意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暴力相向,所為實無足取,殊值非難;惟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簡易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0706號被告鍾志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志宏與 林秀微 有感情糾紛,鍾志宏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
3時40分許,於飲酒後前往屏東縣屏東市○○路○段林秀微經營之旺來卡拉OK店找林秀微理論、吵架,林秀微因此向警方報案,警員 林世融梁冠伶 因此被指派前往現場處理,林世融、梁冠伶到達現場後,於店外詢問鍾志宏之際,鍾志宏突然又走進店內,企圖攻擊林秀微且以手抓住林秀微之頭髮,警員林世融、梁冠伶跟入店內見狀乃上前要將鍾志宏拉開,阻止鍾志宏攻擊林秀微,惟鍾志宏不從,且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而與在場依法執行職務之林世融、梁冠伶互相拉扯,並出手用力推開林世融,致林世融因此倒地,同時也將鍾志宏順勢拉倒在地上,林世融因此受有左手掌挫擦傷之傷害(未據告訴),梁冠伶見狀立即以辣椒水噴向鍾志宏,始將鍾志宏制伏,並呼叫支援警力到場逮捕鍾志宏。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志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林秀微於警詢時、證人即警員林世融、梁冠伶於偵訊時分別證述在卷,且有警員配戴之秘錄器錄影內容、檢察官勘驗筆錄、警員林世融手部受傷之照片、卡拉OK店內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107年2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7年3月27日確定,於107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檢察官蔡榮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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