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5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張坤校┌─────────────────────────────────────┐│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芸琦有限公│臺灣銀行板│96年8月13日│43,244元│0000000││││司│新分行│││││├───┼─────┼─────┼──────┼─────┼─────┼──┤│002│芸琦有限公│臺灣銀行板│96年9月13日│6,914元│0000000││││司│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