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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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12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
2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現金新台幣拾萬零貳佰陸拾陸元」部分,均應更正為「現金新台幣壹佰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現金新台幣拾萬零貳佰陸拾陸元」,顯係「現金新台幣壹佰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現金新台幣壹佰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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