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0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0890號債權人統元世紀財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乙○○為法代之依據、管理費每月1,200元如何計算得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6月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