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1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何冠慧 律師上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之罪責,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足顯被告已無勾串證人共犯之虞,再者被告業已就涉案部份,均坦承不諱,另被告非謂基於殺人之犯意聯絡,僅係因糾紛一氣憤,方有阻嚇之開槍行為,被告就上揭犯行,實感懊悔,犯後亦主動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被告至今因案羈押已逾四月,現因被告家中生計,陷入因境,又被告本身之貸款由家人代繳,造成家中負擔,另被告家中只剩母親大人,為被告罪責,煩憂成疾,請求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裁定羈押。茲聲請人被訴殺人未遂等案件,因罪證明確,經本院判處徒刑,本院認仍有羈押之必要,前開應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陳欽賢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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