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黃義成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