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190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丙○○
7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號2樓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②釋明乙○○為債務人之依據③釋明正、附卡各別請求之金額,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6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