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事實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關於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部分本院另行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盧鳳田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