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9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9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9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四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四月、五月、四月確定,嗣經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甫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縮短刑期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一件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乙○○有多次竊盜犯行之前科紀錄,素行不佳,其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惡性重大,兼衡其品性、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暨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連育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速偵字第541號被告乙○○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7年2月13日下午6時2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2樓「甲○○○○○○」,竊取 陳好 欸監督管領之「玫瑰花的栽培與鑑賞」、「果樹栽培與繁殖法」、「圖解蔬菜栽培技巧」、「熱帶魚觀賞與飼養」、「海水魚觀賞與飼養」、「庭園合植選花12個月」、「盆栽培育方法12個月」、「飼育鍬形蟲與獨角仙的獨家妙方」、「世界鍬形蟲的生態與飼育」、「指甲保養與指甲彩繪」、「花漾指甲彩繪1700款」、「馬圖鑑」、「臺灣野生蘭賞蘭大圖鑑」各1本(共計13本,共價值新臺幣5千630元),得手後,藏放在所穿外套內,未經結帳即走出收銀台。嗣為 陳好欸 發現而加以攔阻,報警處理而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圖書13本(均已發還陳好欸)。案經陳好欸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二、犯罪證據:被告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告訴人陳好欸之警詢時指訴、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遭竊圖書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數幀。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因竊盜案件,於96年4月2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06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已於96年8月29日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檢察官黃明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