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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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00號
原 告 芳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廷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達睿生醫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件並
非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所定強制調解事件,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87,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