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576號
原   告 0000-00000A(姓名地址詳卷,下稱A女)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姓名地址詳卷)
      A女之母(姓名地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定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