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勞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勞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甲○○
戊○○丙○○被上訴人乙○○(原名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王國論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丁○○
林瑩蓉 律師複代理人 陳慧敏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勞工法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鄔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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