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加重誹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六二號
自訴人乙○○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被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加重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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