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0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013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鄭正福 被 告 朱少濬 即 朱羿 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