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0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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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0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鄭正福
被   告  朱少濬朱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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