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58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富
       吳莉蓉
被   告  普愛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1日所
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記載,應更
正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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