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68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高梅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明怡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伍佰 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壹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