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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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3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鎌憘鄭慧敏鄭安琪鄭淑芬鄭慧婷 、鄭
舒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0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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