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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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3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鎌憘 、 鄭慧敏 、 鄭安琪 、 鄭淑芬 、 鄭慧婷 、鄭
舒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0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