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消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陳鴻騰
被 告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4,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