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九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五號、第五三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乙○○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甲○○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超世紀賓果」、「滿貫大亨」、「跑馬」各壹台(均含IC板壹塊,共叁塊)及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沈福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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