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執字第五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台南市政府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調解方案(如附件)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前經台南市政府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按月分期給付五千二百元正,連續三十六個月,總計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元,詎相對人未按約定還款,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資受償。提出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謝國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