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 林素秋 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四六九三三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柒拾肆萬叁仟壹佰柒拾肆元,折合
銀元貳佰玖拾壹萬肆仟叁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貳仟零伍拾捌元肆角,折合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陸仟壹佰叁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參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銘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