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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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南市警察局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既對於原第一、二審確定判決均聲明不服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又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規定,應按第二審之審級徵收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零柒拾捌元,折合銀元壹萬陸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佰柒拾伍點伍伍元,折合新臺幣捌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