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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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偉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偉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偉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其中誤載為依刑法第2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受刑人林偉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101.03.22│101.03.22│101.03.27│├───────────┼───────────┼───────────┼───────────┤│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新竹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440、162│102年度偵字第1440、162│103年度偵字第9427號│││2號│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50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50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4.02│103.04.02│103.12.3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12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12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9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6.26│103.06.26│104.04.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3年度執字第│新竹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247號│3247號│58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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