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秀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陳海間 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75萬2694元(計算式:系爭374-4地號土地99年1月申報地價57,440元/㎡×上訴人周秀章占有面積32.76㎡÷5層×2≒752,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扣除各該已繳納之費用,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