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原告 林陳海 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 律師
傅文民 律師被告 陳文輝
張耀麟 劉異(即 桂來興 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複代理人 姜秀貞 被告 周秀章
林麗花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 律師被告 吳文哲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被告 洪于千 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 律師複代理人 張詠婷 律師被告 陳仲明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奇 律師
陳家彥 律師 吳宗樺 律師被告 李士蘭 (即 林吳採麗 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孫銘豫律師
吳宗樺律師 林佳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及附表二被告吳文哲占用土地面積欄「頂樓加蓋部分」應更正為「地下室部分」。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㈠第八點第十一行起「惟系爭土地原係 林建華 所有」部分應更正為「惟系爭土地原係 林建成 所有」;第十三行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林建華」部分應更正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林建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