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金水
盧朝修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乃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