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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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55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代理人 林賢國 相對人 張林春 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 張勝楠 於民國84年11月28日向台灣省政府分別借款新台幣(下同)160萬元及166萬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4年11月28日,並約定借款前5年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6年起分25年(30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者,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復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及內政部營建署函示,本案抵押權及債權由中華民國概括承受,其管理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又案外人張勝楠為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26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權利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聲請人),業經登記在案。詎前開債務自102年8月28日、102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亦無效果,依前揭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869,403元及利息、違約金。另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98年1月5日因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為相對人 張林春花 所有,然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15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鎮○○○段││48│建│02│50│24.00│93/100000││└──┴───┴────┴────┴────┴────────┴─┴──┴──┴──────┴─────────┴──────┘┌───────────────────────────────────────────────────────────────┐│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15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備考││││││││建築材料及用│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途│││├──┼───┼───────┼───────┼───────┼───────────┼──────┼─────┼───────┤│001│5191│彰化縣員 林鎮育 │彰化縣員林鎮員│鋼筋混凝土造16│第8層:110.81;合計:│陽台:16.93│全部│共有部○○○鎮○○○○○路○○號8樓之1│林段48地號│層住家、國民住│110.81│花台:3.18││員林段││││││宅││││5895、5896、││││││││││5898建號│├──┼───┼───────┼───────┼───────┼───────────┼──────┼─────┼───────┤│002│5895│彰化縣 員林鎮林 │彰化縣員林鎮員│走廊、配電室、│第1層:7,312.65、地下││93/100000│││││森路219號等│林段48地號│電梯間、樓梯間│第1層受電室等:3,271.│││││││││、警衛室、上車│52、地下第2層消防泵浦│││││││││道、受電室、消│:1,302.66;總面積:│││││││││防泵浦│11,886.83││││││││││││││││││││││││││││││││││├──┼───┼───────┼───────┼───────┼───────────┼──────┼─────┼───────┤│003│5896│彰化縣員林鎮林│彰化縣員林鎮員│電梯間、走廊│第2至第16層:18,635.43││103/100000│││││森路219號等│林段48地號││、屋頂突出物:2,160.62││││││││││;總面積:20,796.05││││├──┼───┼───────┼───────┼───────┼───────────┼──────┼─────┼───────┤│004│5898│彰化縣員林鎮育│彰化縣員林鎮員│防空避難室兼停│地下2層:13,957.91││122/100000│││││英路30號地下室│林段48地號│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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