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交簡字第1334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交簡字第一三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
五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
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並有高雄市○○○○
○道路交通事故調報告表、檢察官勘驗筆錄、相驗屍體証明書、驗斷書可證,被
告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三)審酌被告因一時疏忽,致罹刑章,惟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迅速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補償損害等一切情狀,爰酌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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