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0號
  原   告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住台中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肆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叁萬伍仟捌佰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計算
,借款期限至九十一年二月七日,本息如有遲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且被告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嗣被告乙○○○自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起即
遲延給付,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被告二人應
負連帶償還責任,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
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及電腦查詢單等影本各一紙
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之訴訟
,本院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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