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О一四號
上 訴 人 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月 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分別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同年月二十八日送
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