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45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8月1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葛永輝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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