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1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灣省彰化縣○○鄉○○村○鄰○○路○○巷○○號)於98年6月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二、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叁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叁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