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57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5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73號原告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
邱琦瑛 律師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巳○○縣長)住同訴訟代理人 黃婷芸 律師
孫千蕙 律師複代理人 許嘉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原告「 蘇昌禮 」、「 蘇潘 鏬妹」之記載,應更正為「乙○○」、「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葉百修
法官劉介中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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