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簡字第248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邱惠珠
被告 張丞育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簡字第24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1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1,684元,及(1)自民國109
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9
計算之利息,暨(2)自民國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利息;並(1)自民國109年8月2
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1日止,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0.9加計
百分之10之違約金。(2)自民國110年2月2日起至民國110
年2月22日止,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0.9加計百分之20之違
約金。(3)自民國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週
年利率百分之1.9加計百分之20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撥款
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
基本資料查詢、利率資料可參,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
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黃玉真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