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24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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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簡字第247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柯中偉
洪鳳如 即謝佳蓉之繼承人
洪慶文 即謝佳蓉之繼承人
洪慶中 即謝佳蓉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洪永昌 即謝佳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簡字第2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10日上午09時4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黃玉真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洪鳳如、洪慶文、洪慶中、洪志鍏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謝
佳蓉之遺產範圍內,與原告之債務人 洪美如 、被告洪永昌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2,576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之本
金計算利息、違約金。
二、原告之債務人洪美如、被告洪永昌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3
,624元,及如附表編號9至編號11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
。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5,290元由被告洪鳳如、洪慶文、洪慶中、
洪志鍏在繼承被繼承人謝佳蓉之遺產範圍內,與原告之債務
人洪美如、被告洪永昌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撥款
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
基本資料查詢、謝佳蓉之除戶謄本、本院106年4月25日南院
崑家君 106年度司繼字第1052號公示催告公告、繼承系統表
可參,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
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黃玉真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