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247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簡字第247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柯中偉

被告 洪志鍏謝佳蓉 之繼承人

洪鳳如 即謝佳蓉之繼承人

洪慶文 即謝佳蓉之繼承人

洪慶中 即謝佳蓉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洪永昌 即謝佳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簡字第2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10日上午09時4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黃玉真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洪鳳如、洪慶文、洪慶中、洪志鍏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謝

佳蓉之遺產範圍內,與原告之債務人 洪美如 、被告洪永昌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2,576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之本

金計算利息、違約金。

二、原告之債務人洪美如、被告洪永昌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3

,624元,及如附表編號9至編號11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5,290元由被告洪鳳如、洪慶文、洪慶中、

洪志鍏在繼承被繼承人謝佳蓉之遺產範圍內,與原告之債務

人洪美如、被告洪永昌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撥款

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

基本資料查詢、謝佳蓉之除戶謄本、本院106年4月25日南院

崑家君 106年度司繼字第1052號公示催告公告、繼承系統表

可參,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

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黃玉真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黃玉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