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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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1號原告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被告行政院退輔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9月1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