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80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七一二號裁定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月,拘役二十日,並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月,因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矯字第○九七○○○七八七三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法矯字第○九七○○○七八七三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應執行有期徒刑刑期四年十月部分,終結日期為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六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等情,有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經本院審核前揭文件、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禎謙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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