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93號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被 告 董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貳佰貳拾元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