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招祿 被上訴人被告 林稜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7,5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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