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理人 洪正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行達王富榮王新長王啟仁王新喜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619-1、619-2、619-4、635-1、635-2地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林行達、王富榮、王新長、王啟仁、王新喜、債務人 林錦川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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