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6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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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63號原告 王俊傑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行政訴訟事件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國道警交字第ZCA728779、ZBB78571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告應另檢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並載明起訴之聲明。若原告迄未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則應俟收受該裁決書或向主管機關請求開立裁決書後,再於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應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起訴所記載之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是否正確,併請原告自行查證。
四、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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