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一信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月虹
       劉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3月15日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4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民國107年4月1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
詢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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