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簡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一、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三行第十四字以下應增列「第26737號」。
二、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附記事項第一行倒數第五字以下應增列「第26737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案號)。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