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1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1歲具保人楊少安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1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少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楊少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楊晴翔法官黃梅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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