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五九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一│ 邱麗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永│柒萬貳仟零壹拾參元│0000000│九十二年三月三││││安分行│││十一日│├───┼─────┼─────────┼─────────┼───────┼───────┤│二│ 陳玲美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壹萬壹仟伍佰玖拾肆│0000000│九十二年三月三││││行│元││十一日│├───┼─────┼─────────┼─────────┼───────┼───────┤│三│ 范桂美中興商業銀行中壢分│捌萬壹仟陸佰捌拾元│0000000│九十二年四月三││││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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