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3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許炎灶法官柯姿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3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許炎灶法官柯姿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