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戊○○、丁○
○、丙○○等4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