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調解,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417,882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