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15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上午十時四
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為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胡淑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15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上午十時四
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為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胡淑芳